考虑到他们双亲尚在,一律判死是否过于残忍?若两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同,按照存留养亲的传统,可以留下一人性命,那么,留兄长?还是留小弟?在另一起案件中,兄弟二人将邻居一家四口灭门。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要求提高,对政府提出了更高要求。那么如何将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纳入法制化轨道,其实关系到市场经济能否实现法治化的运行。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进入 朱景文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治 。我们必须要肯定这个法律体系的意义,有法可依是实现整个法治的前提。不过,从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看,重心正在从立法转向修订和完善。《21世纪》:刚才你也提到,中国的法律体系几乎是在各个方面同时推进的。法治中国具备了基本前提:有法可依。
但我认为,建立宪法监督的机制对发挥宪法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对于中国整个法治化的进程而言,应该如何客观地理解这一事件?朱景文: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发展,已经有60多年的历史。宪政与经济经济观察报:从经济发展来看,你怎么看宪政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童之伟:宪政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非常密切。
他说这话,是美化他们的政治体制,但他看到了宪政与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这点很有意义。一种情况是立法本身有问题。不用说别的,你可以看看现在一些市、县委书记的职权,哪里受什么宪法的约束?最极端的就是薄熙来在重庆时的情况,在那里,说是执政党的领导,但根据党的主张制定的宪法、法律根本约束不了他,说是市委在领导,其实就是个人专制,宪法规定的当地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只是摆设。当然,这得有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我国宪法上所说的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
所谓公民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确认的个人权利,国家对这些权利负有保障义务。童之伟:你是媒体记者,你肯定知道有的说法,比如研究有自由,发表有纪律。

经济观察报:能否举几个实例说明新宪法或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时与之抵触的旧法律、法规应该审查、宣告废止但没有审查、没有被宣告废止的实例?童之伟:这个就太多了,比如曾导致孙志刚事件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属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时应该清理、废止而没有这样做的行政法规。原来靠国有经济、计划体制30年都搞不好,后来宪法规定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实行市场经济体制,马上发展起来了。地方人大代表实现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没有竞选,人民代表大会就缺乏代议的功能。最小的改革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一个专门委员会,在宪法监督实施方面做些具体审查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供咨询意见,不是独立国家机关。
二是清理法律法规,找出与之相抵牾的条款并宣布它们违宪、废止。1954年宪法是这样,1982年宪法和此后的四次修宪案都是这样处置的。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第四种情况是法律的下位法、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或法律,但得不到审查纠正。
我并不主张要搞私有化,但是国进民退肯定不行,中国经济的前途主要在寄希望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成长壮大。但公民的基本权利能不能以纪律来限制?如果基本权利可以被纪律限制,就等于剥夺了相关的基本权利。

2.制定必要的宪政立法,首先是包括保障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法》、《出版法》,保障人民结社自由的《结社法》,还有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法》。经济观察报:落实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走宪政之路,下一步可以采取哪些具体的改革措施?或者说,你觉得新的十年里,促进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应在哪些方面得到体现?童之伟:简单说几点。
1、国家机构与执政党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都回归宪法。如果是认真实施宪法,肯定要有一个生效的过渡期,必须在过渡期认真做两件事:一是制定必要的法律,具体保障新宪法确认的新的基本权利。3.有步骤、有规划地实施各级人大代表直接的、竞争性的选举。普通公民没有治国的问题,国家领导人和执政党才有这个问题。第二种情况是有法不依。宪政这个问题从实质上说,最主要的内容,一是要落实宪法对最高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像中共十三大承诺的那样,真正实行党政分开。应该讨论决定的事,在人大都没有实质性讨论,其结果就会是矛盾出现在街头上。
同样,《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至少在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宪法修正案公布施行时,就已应该属于被清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其中比较激进的想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委员会,它的地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它除了不能审查全国人大的立法的合宪性之外,其他所有的立法的合宪性都可以审查。
这些都是我们应该参考的,不一定要像他们一样。由此我想到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的若干条例,比如前一阵子猜测很激烈的所谓房产税,我想请教:若国务院或地方政府通过新条例、修改旧条例来决定征税,符合宪法原则吗?童之伟:国务院是国家行政机关,尽管它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决定征税仍然不符合宪法原则。
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经济观察报:今后的几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将要召开,党的中央领导集体将换届,并且今年还是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作为宪法学家,你对依宪治国在新十年的前景有何看法?童之伟:谈依宪治国,你这个角度选得很好!依宪治国是实行宪政的一项具体要求,依宪治国就是落实宪政,实行宪政必须依宪治国。但在我国,一些宪政根本问题还没有解决。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能用法律限制。全面修改也好,局部修改也好,但我国在历次修改过程中反映出的最大问题,仍旧是宪法实施意识不足。
现在我们可以争取的,就是设立宪法监督专门机构。这种情况不改革怎么行呢?依宪治国或宪政的另一项要求,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宪政法治体制的情况却正好与之相反。经济观察报:不专门立法,就不能保障这些具体的宪法权利。
1954年宪法,就是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无疾而终的。另外,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不能违反宪法,违反宪法的法律无效。
相反的例证在中国也可以找到很多。或者说,当遇到被限制这些权利的时候,宪法还不足以成为挡箭牌。第三种情况是法律或行政法规违宪。依宪执政,依宪治国经济观察报:除了专门的立法保障之外,我想请你谈谈,为什么宪法的基本权利保障条款不能够由法院直接适用?我们过去不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论过宪法司法化吗?童之伟:宪法裁判与一般司法裁量是不一样的。
私人财产权是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而且,向国民征税属于国家的重大问题,从这两方面看,征税都只能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的形式决定。但是,由于30多年来只说不做,违宪审查至今停留在纸面上。
我们要的是长期可持续发展。我们不缺自我的赞美,关于依宪治国,我想还是重点说说做得不好,需要下大力气改进的方面。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曾提出,按权力分立、制约平衡原则建构的国家机构,是经济成本最低、最有效率的宪政体制。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要有一个独立的司法,社会的各种纠纷最终要靠司法解决,但是我们今天的情况是,司法判决也因为法院、法官的地位不独立,而缺乏应有的权威,党和政府也因此总是会直接面对社会矛盾,这种状况非常不利于中国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